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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届枣庄市公费医学毕业生选聘113人
来源: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4-05-15 10:23:42 编辑:liuwenjing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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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枣庄市公费医学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将枣庄市2024届公费医学毕业生选岗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员范围

按照《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接受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定向枣庄市就业的2024届公费医学毕业生,包含已签订补充协议报考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的2024届公费医学毕业生。

二、岗位计划

详见附件《枣庄市2024届公费医学毕业生考试选聘岗位计划汇总表》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流程

1.网上报名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的方式进行,每名公费医学毕业生按照专业、学历分类报名相应岗位。

报名时间:2024年5月19日9:00—5月21日17:00

查询时间:2024年5月19日12:00—5月22日17:00

报名网站: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sjkw.zaozhuang.gov.cn/)

应聘人员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确认为符合选聘范围的公费医学毕业生再进行网上报名。应聘人员登录指定的报名网站,根据“报考状态”的流程提示,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上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上传的照片应保证清晰可辨),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公费医学生协议书、在校获得的优秀(毕业生、学生干部、学生)、三好学生(以上提交的材料按顺序形成PDF格式上传附件)一并上传。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发放学历、学位证书的,提交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并能够正常毕业;报名资格一经网上审核通过,不能更改。报名系统于5月21日17:00时自动禁止应聘人员提交(修改)报名信息。

2.网上初审

初审时间:2024年5月19日11:00—5月22日17:00

审核部门在指定报名期间安排专人负责,查看网上报名情况,根据应聘人员网上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反馈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少的内容,并退回应聘人员补充。应聘人员可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至5月22日16:00时前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报名资格网上初审结果(请参加选聘人员务必在报名系统自动关闭前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如有疑问请主动联系审核部门)。

3.缴费确认

    公费医学毕业生报名资格审核成功后,无需缴费。

4.打印报名资料和准考证

公费医学毕业生请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9:00—25日上午8:30前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①考试准考证②《2024年枣庄市公费医学毕业生选聘考试报名登记表》③《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考试准考证无需盖章。

(二)考试

考试时间暂定为2024年5月25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笔试人员按照笔试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2024年枣庄市公费医学毕业生选聘考试报名登记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参加笔试。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由第三方组织,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笔试均考一科,考试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约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专业分别命题。

(三)选岗定岗

选岗定岗时间暂定为2024年5月25日下午,选岗定岗地点另行通知。

1.选岗。公费医学毕业生以所学专业和学历分类,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选岗顺序,选择定向就业区(市)岗位,每人只有一次选岗机会。笔试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大学期间优秀(毕业生、学生干部、学生)等级、三好学生等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选岗先后顺序。

报考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的2024届公费医学毕业生建议一并参加本次岗位考试和选岗,并与定向区(市)签订补充协议,待后续学习阶段结束后(研究生或本科阶段),所在区(市)组织报到。未参加本次选岗考试的报考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的2024届公费医学毕业生完成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学习后,按照公费医学生与培养高校、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签订三方协议时的专业和学历层次进行考试、选岗,选岗范围为已公布的《枣庄市2024届公费医学毕业生考试选聘岗位计划汇总表》中经本次考试选岗后剩余的岗位。

2.定岗。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前确定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以专业、学历分类,原则上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组织公费医学毕业生自行选择确定分配的工作岗位。公费医学毕业生不得选择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

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岗位的公费医学毕业生应服从统一调剂,不服从统一调剂的视为违约,因违规被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的,按《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和公费医学生签署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处理。

(四)考察体检

选岗结束后,确定就业区(市)岗位的公费医学毕业生名单在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并进入考察、体检阶段。按照“谁用人、谁考察”的原则,考察、体检工作由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公费医学毕业生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察、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按违约处理。

1.考察。应聘人员在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成立考察组,具体负责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定向岗位要求,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将公费医学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纳入考察内容。如经考察不合格或发现在考试选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事业单位人事招聘规定的行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组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出现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或影响聘用情形的,一经查实,视为违约即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根据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规定,严格审核被考察对象档案,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并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

考察组对考试选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考试选聘工作全过程。

2.体检。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费用由公费医学毕业生负担,公费医学毕业生为农村特困大学生、城市低保人员和残疾人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公费医学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当日当场复检项目除外)有异议的,均可在收到体检结论3日内,向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该机关组织复检。复检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费用由申请复检一方负担。公费医学毕业生没有征得体检组织部门同意,不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或复检,不服从主检医师体检安排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取消聘用资格且视为违约。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体检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五)公示聘用

公费医学毕业生经考察、体检均合格,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其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各区(市)发放事业单位招聘通知书,凭招聘通知书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收到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并按照违约处理。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最低服务年限6年。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违约处理。将根据有关程序将公费医学毕业生违约情况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

四、其他

1.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定向枣庄市就业的2024届公费医学毕业生,择期依次按照大学期间优秀(毕业生、学生干部、学生)等级、三好学生等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选岗先后顺序进行选岗、定岗,选岗范围为已公布的《枣庄市2024届公费医学毕业生考试选聘岗位计划汇总表》中经本次考试选岗后剩余的岗位。

2.公费医学毕业生无故未参加考试视为违约,按《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和公费医学生签署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处理。

3.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和《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枣庄市公费医学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执行。本方案由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632-8686618

滕州市卫健局电话:  0632-5513324

薛城区卫健局电话:  0632-4485307

山亭区卫健局电话:  0632-8829885

台儿庄区卫健局电话: 0632-6686819

附件:枣庄市2024届公费医学毕业生考试选聘岗位计划汇总表.xlsx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http://wsjkw.zaozhuang.gov.cn/gzdt/qsdt/202405/t20240514_1885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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